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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中国风能网2023-01-27中国风能溧阳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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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台风能到兰溪吗,溧阳风能,作风能力三结合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台风能到兰溪吗,溧阳风能,作风能力三结合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鑫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吉鑫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包士金与张毅洁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吉鑫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吉鑫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

  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并做好报批和信息披露工作。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鑫科技股票273,199,388股,持股比例27.95%。

  2022年9月16日,包士金与张毅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所持吉鑫科技58,3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为5.97%。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214,849,38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1.98%。

  2022年9月16日,包士金与张毅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后,乙方将持有上市公司58,3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97%。

  2、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付款时间:每股人民币4.1元(大写:肆圆壹角),即为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吉鑫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90%;股份转让款总价为人民币239,235,000元(大写:贰亿叁仟玖佰贰拾叁万伍仟圆)。

  甲方确认,甲方已于本协议签订前收到上述全部交易款项,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支付其他费用。

  3、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吉鑫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甲、乙双方均应无条件提交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并办理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全部程序和手续。

  1、在本协议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书面确认申请,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甲方应在上交所出具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书面确认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乙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为本协议之目的,标的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过户”,标的股份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过户完成日”)。

  3、除非经乙方另外的书面同意,甲方应将其持有的吉鑫公司股份中不存在质押、查封、被冻结、被轮候冻结或其他权利或权益限制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4、各方应当按照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费以及公证费用等,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1、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完成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妥善履行中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3、过渡期间内,甲方承诺上市公司及其参股公司按照其商业惯例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4、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办理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事宜。

  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陈述、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就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双方在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该争议应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确认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受让意图明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质押股份58,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02%。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监管要求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包士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那巷路8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73,199,388股 持股比例:27.9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14,849,388股 持股比例:21.98% 变动比例:减少5.97%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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